2009年11月19日星期四

就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寄语福州公检法/杨开亮


 

                                    寄 语 福 州 公 检 

                                    作者:杨开亮

                   (转自http://btkqywg.blog.sohu.com/137187141.html#comment

   2009年11月11日,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网民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涉嫌“诬告陷害”一案,这3人的罪名是在网上发布了“诬告陷害”的帖子和视频。如果这一罪名成立,那将意味着:公民任何涉及暴露性质的检举和报道,除非你有扳倒对方的足够能量,且一丝一毫不能走样,否则,你就会被公安部门以涉嫌“诬告陷害”的罪名逮捕,面临检察院的起诉,接受法院的判决,等候漫长的牢狱之苦。如果福州网民受审,我们须扪心自问:公民的言论空间还有多大?

    据说,此次受“严晓玲案”株连者达八人之多,福州方面为此专门成立了专案小组,摆出一副严打的态势。专案小组的名单没有公布,不知道里面有没有非司法系统的党政官员,不知能否根据信息公开的原则公布一下,以示中央依法治国和司法独立的治国理念。无论如何,有一个事实是显而易见的,一案株连八人,同庭受审三人,福州将创下同一事件、同一时间以法律的名义惩治网民入罪的人数之最;同时,福州将创下和谐时代针对言论、组织专案小组、启动公检法系统进行一条龙作业的规模之最;继而,福州还将创下互联网时代“因言治罪”的中国之最。因此,福州有可能在中华民族的法制史上留下光辉灿烂的一笔而彪炳史册。

    显而易见,创造这一记录的是游精佑等人的所谓涉嫌“诬告陷害”,而根据现行法律的文本说明,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诬告陷害在概念及其构成上有严格的主客体界定,其中“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出于直接故意”,是起码的要件。要件不符,则罪名不能成立。以游精佑为例,他只是视频的制作者,而不是视频内容的捏造者,如同一个代写诉状者,他只能客观记录诉讼人的陈述和要求而不能随意添枝加叶一样,作为代写人,他不能也不应该为诉状的真实性负责。同理,游精佑当然不能也不应该为视频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至于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更是风马牛不相及,请问,互联网、网站、网民是“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吗?这些网站或网民有权“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吗?司法机关定罪是以事实为根据,还是以网民的言论为根据?主观要件还有一条不可忽视,即“直接故意”,并使“被告发人遭受刑事追究”。什么是受到刑事追究?“是指公安、检察、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所告发的事实已立案查处”。游精佑等三人为什么故意诬告陷害?诬告了谁?陷害了谁?有谁受到公安、检察、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所告发的事实已立案查处?

   几个要件都与法律要求不符,公安局怎么能报批?检察院怎么能批捕起诉?法院又将怎么判决?又怎么面对国内外媒体的关注?

   面对突发性危机,我们往往不能冷静思考、分析、处理,个别人又有对事件随意定性的权力和习惯,火上浇油,致使小事化大,丧失了理性处理问题的主动权,导致事态恶化,这种教训屡见不鲜。其实,就本案来看,完全可以按民事而不是刑事来处理。从传媒的角度看,游精佑等三人的网上传播行为应属于报道失实,或者叫严重失实,属于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的范畴。如果其行为对他人的人身权利构成侵犯,那么,也应该是自诉性民事案件。若系举报,则属检举失实,是缘于由于情况不明,或者认识片面而在控告、检举中发生差错,属于违法而不是犯罪。可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批评教育。总之,无论是报道事实,还是检举失实,均与“诬告陷害罪”无关。

   因此,目前福州警、检两方的举措,有没有与《宪法》和联合国人权《公约》相抵触的部分,需要静下心来,冷静反思。

   宪法原则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受法律保护,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到2002年底已有149个缔约国。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签署了该《公约》,彰显出国家在保护人权方面的历史性进步。《公约》对于人权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该《公约》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将《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法律化,使之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标志着国际人权保护在我国进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

   《公约》规定了公民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基本自由。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包括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结社和集会的自由以及参政权。

   《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2009年4月23日,国务院新闻办四月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具体规定了未来两年改善和维护公民权的计划和目标。承诺保障中国的媒体真正有“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同时公民均有 “免予恐惧的自由”。

    这些权利需要我国各级司法机构予以逐条落实和保障。

    当今时代,任何一个国家想脱离人类文明而逆历史潮流而动都是不能在这个世界存在的,中国最终了接受代表人类社会普世价值和文明的联合国三个文件,是带有历史性的进步,是走向文明的伟大跨越。

   我们希望,人杰地灵而开放的福州能在保护人权方面率先迈出脚踏实地的一步,让福州真正在中华民族的法制史上留下光辉灿烂的一笔而彪炳史册。

200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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