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8日星期三

对公民调查应当给予适度的法律宽容/郑建伟


 
 

          对公民调查应当给予适度的法律宽容
  由于游精佑、范燕琼等诬告陷害案,有可能涉及到公民探寻事件真相的过程是否构成犯罪的事情——这已经不是游精佑、范燕琼个人的问题,而是涉及到任何一个想探寻事件真相的公民权利问题,所以,有必要再说几句。
  我们的社会不是一个官方绝对权威的社会,而应是一个公民社会。一个事件发生了,官方和民间或许都想探寻和揭示事件真相,都有权利发出声音。但由于太多的事件发生后,有时存在官方就真相的披露和民间的感受截然相反的现象,所以,民间常常对官方的调查结果发出合理质疑的声音,这是公民社会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
  我们的社会真的进步了。时下,一个事件发生了,有好事而又渴望探寻事件真相的公民,自发的进行公民调查,探寻事件真相,以印证官方信息的可靠性。这在互联网没有在中国普及前,是不可想象的事情。但是,这里有一个可能发生的冲突——当官方发布了事件调查结果后,公民自己进行的独立调查结果难免与官方发布的调查信息有冲突,一旦这个冲突发生以后,谁的信息更准确,有待于调查者展示证据。
  公民社会不是一群没头脑、不辨是非的人组成的。
  同每一个人都可能受蒙蔽一样,看到的、听到的不一定就是事件真相。由人组成的官方有时也会被蒙蔽,乃至不明真相。所以,我们不能说官方的信息就一定真实、可靠。人们相信官方信息是基于公信力,但当官方的公信力在一定时期降低的时候,民间调查的公信力自然会提升。官方公信力降低的原因是很复杂的,不在这里讨论。只是想强调,由于官方信息不必然具有权威性,那么,公民调查作为官方信息的补充和校正,对这个社会是有益的。即使公民最终的调查结果错了,也不宜随意的指责,毕竟公民的调查能力和手段有限,他只能流水账般的纪录他所看到的或者听到的事实。
  虽然有时会被看到的、听到的所蒙蔽,但是,这不影响公民行使探寻事件真相的权利。君不见,那些冤假错案难道是公民能够造就?可见,人的认识是永无止尽的。否则,以同等待遇考量以公权力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警察,估计没有几个人敢于保证自己的侦查思路是绝对正确的。
  综上,在公民探寻事件真相过程中,官方应当允许公民调查有一定的认识偏差和给予一定程度的法律豁免或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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